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吉丰金农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催字第209号
申请人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亚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报人宁夏吉丰金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广积。
申请人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200053/2326761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夏吉丰金农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