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昌宏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81执632号
申请人: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西路光明街1号院2号楼5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780932478(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栾川县昌宏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狮子庙镇南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24000016547(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栾川县昌宏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豫128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栾川县昌宏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6030元及诉讼费211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出具书面申请,以与被执行人栾川县昌宏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281执55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