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1民初87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义马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780932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顺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