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伟东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91民初62号
原告:洛阳伟东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伟东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马重机义马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洛阳伟东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伟东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洛阳伟东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