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财保96号
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尚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国,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培峰。
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7441.71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保单(保单号为×××××××××××××××,担保金额1307441.71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开立的×××××××××××××××账户银行存款1307441.7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