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河南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048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尚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国,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圃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廷祝,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03民初10485号民事裁定书,于同年10月16日通过(2020)豫0103民初10485号协助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名下652149.43元。现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2149.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园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