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3277号
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口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尚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国,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