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422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市道口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26993216C。
法定代表人:高尚武。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金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