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581号
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口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尚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娥,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其向原告承诺2019年年底偿还,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当时是因为帮别人做担保,就欠了原告100000元,但是我现在手头也没有钱,等明年四五月份钱下来就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019年底还借款***4105261977102744792019年1月4日电话135××******”。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当时是案外人李志强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原告将李志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原告对李志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自愿替李志强向原告偿还债务100000元,并就剩余100000元债务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2019年底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被告***自愿替李志强向原告偿还债务,并经原告同意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实质上是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