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2158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26993216C。
法定代表人:高尚武。
住所地:安阳滑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豫B×××**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3000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B×××**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审判长 周进良
审判员 齐换丽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