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1236号
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高尚武,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国强,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972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亚
审判员 徐晓芳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元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