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财保3号
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口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26993216C。
法定代表人:高尚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国,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站南路西福禄路南1号楼1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F66C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973041元(户名:河南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065119192019000196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973041元(户名:河南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