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

宣城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222号之一 原告:宣城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西城锦湖4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RLBQG6G。 经营者:***,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万桥小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7261661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国飞尚城A区13幢605室-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7331338N。 法定代表人:杨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原告宣城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城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95元,合计2363元,由原告宣城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成 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