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

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1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戚怀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渑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邵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