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1999号
申请人: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常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39087474U。
法定代表人:戚怀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张村镇曹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68319812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义马市鸿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