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329执2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白邑*组杨家坟地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054689632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0日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关于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云23民终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但没有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银行存款;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行人***名下所有的解放牌车一辆和长城牌车辆一辆,但实际未控制,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予以查封;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不动产登记情况,但无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