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9民初265号
原告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白邑一组杨家坟地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钰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