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源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29执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州武定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源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34幢B4-1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源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329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4,823.55元、交纳执行费1,77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除自动履行给付货款33,000元外,其余执行款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查无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商业用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2018年3月6日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与**市源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市源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