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3民初380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
被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洪珞村**号*栋*层。
组织机构代码号:578272993。
法定代表人:李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泽均
审判员 黄保江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