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1民初19657号 原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洪珞村24号1栋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自202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诺按时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并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有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予以应允。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200000元的事实。2022年2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按照被告要求的指定账户转账20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提起诉讼。另查明,2022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借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原、被告未进行约定,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提起诉讼,向被告主***,被告现仍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从2022年11月10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润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缴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