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4民初4945号
原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2725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62162975。
法定代表人:黎岩。
原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由原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