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民初4685号
原告:***,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果园路288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2725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