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4000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23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申请人: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阳明国际中心3幢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878714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章贡区沙河镇华林至罗坑公路改建工程在业主单位尚未结清的工程款65万元;
二、查封案外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共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江新区××大道××号××华府××号楼××#商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