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93号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欧林塑脂大门前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2694992XF。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金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1029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7080104602019000004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德路支行(账号:28×××46)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