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867号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欧林塑脂大门前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2694992XF。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金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1029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8元,减半收取为6829元,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