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8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欧林塑脂大门前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2694992XF。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金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1029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赣0791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德路支行(账号:28×××46)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德路支行(账号:28×××46)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