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04民初208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告:***,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8号金钻广场10栋东座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5918102907。
法定代表人:谢小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后八轮和挖机的费用4123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后八轮和挖机车队队长,2020年8月1日开始,原告带领车队10余人在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赣州市赣县区智创公路港土石方工程项目,从事挖机、后八轮作业,被告***系该工程负责人。2021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等人挖机、后八轮费用52231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万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被告***承诺智创公路港土石方工程于2021年2月开工起一个月内付清412316元。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后八轮和挖机费用4123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邱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