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554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全椒县。
被申请人: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第3栋1单元5层01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4994792N。
法定代表人:周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及其名下财产人民币430000元,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账户)人民币430000元或相当于43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丁子冬
代理书记员 毛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