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南大道1号江湾帝都(一期)赣州商贸城6-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34922767。
法定代表人曾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0)赣0721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35.546628万元,截至2021年7月19日已执行到位4.8332万元,未执行30.71342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704执26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谷平
审 判 员  曾 雷
审 判 员  赖远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龙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