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71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33017062K。
法定代表人倪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南大道**江湾帝都(**)赣州商贸城**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34922767。
法定代表人曾凡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1463.2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九江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243.2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