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88号1栋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33017062K。
法定代表人倪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南大道1号江湾帝都(一期)赣州商贸城6-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34922767。
法定代表人曾凡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0)赣0721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九江银行6231462828308433218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24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