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511号
被执行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B。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公司执行董事。
王修群诉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311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