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70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B。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