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65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蚌埠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B。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