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65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蚌埠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B。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