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6486X3。
法人代表:顾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合丰,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吴延杰,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谷泓言,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8。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延杰、谷泓言、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标的444777.5元,本院依法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吴延杰、谷泓言、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吴延杰、谷泓言、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321执995号案件的本案本次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吴延杰、谷泓言、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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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钱  济  平
审判员 支  立  好
审判员 蒋  新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祥书记员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