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异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B。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吴延杰,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第三人:谷泓言,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第三人:吴延亮,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抽逃出资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吴延亮、吴延杰、谷泓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2年7月10日,原蚌埠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变更公司名称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增加的1850万元分别由原股东吴延杰追加出资650万元,新股东吴延亮出资600万元,新股东谷泓言出资600万元。同日,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2012年7月20日,吴延亮、吴延杰、谷泓言出资到位,安徽展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2012年7月23日,原蚌埠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分三次转移注册资金550万元、700万元、600万元。2012年7月25日,原蚌埠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延亮、吴延杰、谷泓言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吴延亮、吴延杰、谷泓言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吴延亮、吴延杰、谷泓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皖032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42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