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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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勇,蚌埠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B。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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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