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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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勇,蚌埠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创业路8号(20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8002B。

法定代表人:崔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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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