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492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写字楼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2928J。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3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0月28日登记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1、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失22,874.68元、诉讼费148.00元,小计23,022.68元;2、被执行人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失9,392.77元、诉讼费42.00元,小计9,434.77元;3、执行费384.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34.00元。上述执行案款合计32,841.45元。2021年10月29日,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2021年12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2022年1月10日,被执行人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执行案款9,484.77元。2022年1月11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存款5,350.00元、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觉信用社存款520.00元,合计5,870.00元。上述到位执行案款15,354.77元,该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17,146.68元和本院执行费38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贵阳市)、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王明远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运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