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52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写字楼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2928J。
法定代表人:朱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3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1日登记连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2021年10月28日,本院以执行案号(2021)黔0382执4925号***申请执行***、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与本院(2021)黔0382执5275号执行案件一致,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1)黔0382执527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运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