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439号
原告:贵州大千防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北城财阜3栋1**3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GLGRX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诚综合大楼八层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292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大千防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大千防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千防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大千防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贵州大千防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