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323民初11355号 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笑果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T3PYU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花园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RN4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7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6848.23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是被告二投资设立的分公司。2018年5月份起,被告一找到原告,将其工程中的围挡等标牌交由原告制作。原告先后制作灵璧中学、东北小学等项目的标牌。工程结束后,被告一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款便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向原告催促,但被告一以种种理由推托。据此,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被告一系独立法人公司,原告要求答辩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被告一是独立法人公司,并非答辩人设立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后果与责任,答辩人仅是被告一的股东之一,原告要求答辩人对被告一应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二、灵璧中学、东北小学两个项目的现场广告制作结算单,在结算后又支付过工程款,实际欠款与原告诉请不一致。根据原告提供的灵璧中学现场广告制作结算清单,结算金额为729097.23元,已付款638048元,结算日期为2022年9月,结算后,答辩人于2022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广告费2万元,因此共计支付658048元,实际欠款应为71049.23元。东北小学现场广告制作结算清单,结算金额为553901元,已付款459348元,结算日期为2022年9月,结算后,于2022年12月9日支付原告广告费7000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原告广告费25500元。因此共计支付491848元,实际欠款应为62053元。综上恳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灵璧县公共设施PPP项目灵璧中学、东北小学、城西地表水厂工地上使用的安全围挡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施工,并签订《制作安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22年3月30日,双方结算,该工程总工程款为1348405.34元,已付1100000元,应付248405元。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分别对灵璧中学整体搬迁项目、东北小学及灵璧县幼儿园项目、南李小学改建项目、灵璧万汇城二期项目现场广告制作安装进行施工。2022年3月、2022年9月,前述工程经结算,其中:灵璧中学整体搬迁项目结算金额为729097.23元,已付款638048元,应付91049.23元;东北小学及灵璧县幼儿园项目结算金额为553901元,已付款459348元,应付94553元;南李小学改建项目结算66938.88元,已付50000元,应付16938元;灵璧万汇城二期项目结算金额95903元,未付款。 结算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支付灵璧中学整体搬迁项目工程款20000元,于2022年12月9日支付东北小学及灵璧县幼儿园项目工程款7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东北小学及灵璧县幼儿园项目工程款25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承揽灵璧县公共设施PPP项目灵璧中学、东北小学、城西地表水厂工地上使用的安全围挡制作安装工程以及灵璧中学整体搬迁项目等工程现场广告制作安装工程,其中灵璧县公共设施PPP项目灵璧中学、东北小学、城西地表水厂工地上使用的安全围挡制作安装工程系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制作安装协议,该工程经结算,尚欠工程款248405元,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继续给付义务。原告承揽的灵璧中学整体搬迁项目等工程现场广告制作安装工程,虽未能提供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以及付款记录等证据,能够确认该部分工程系原告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并由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故应当认定原告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经结算,灵璧中学整体搬迁项目应付91049.23元,被告在结算后支付20000元,尚欠71049.23元,东北小学及灵璧县幼儿园项目结算应付94553元,被告在结算后两次支付32500元,尚欠62053元,南李小学改建项目结算应付16938元,灵璧万汇城二期项目结算金额95903元,前述合计245943.23元,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248405元; 2、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245943.23元; 3、驳回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8元,由原告灵璧县兴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890元,由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210元,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