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苹果产业园区农资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部农资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案件款9688412.43元、鉴定费16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575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卡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在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西部农资公司在洛川县城西、苹果产业园区洛芦路北侧陕(2018)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7号、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进行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后流拍,后依法变卖,变卖价款为19749950元,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洛川县农村商业银行领取案件款8953639.88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7649219.76元、执行费69468.19元、拍卖服务费26500元、税款2139224.94元、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案件款550000元、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配案件款204897.23元、**分配案件款160000元。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部农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天和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陕(2017)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9号、0××0号、0000101号及0000102号、0××3号、0××4号、0××5号、0××6号、0××7号、0××8号、0××6号、0××7号、0××8号、0××9号、0××0号、0××8号、0××1号、0××3号、0××5号、0××8号、0××9号、0××0号、0××1号、0××2号、0××3号、0××4号、0××0号、0××2号、0××3号、0××5号房产,本院已经予以查封。但上述房产已另案查封,无法进行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西部农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天和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洛川县苹果产业园区××市场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21)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9号、0××0号、陕(2017)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8号--0××5号、0000057号--00××4号、0000066号--00××0号、0000093号--0000096号、0000098号--0000109号、0000112号--0000118号、0000147号--0000156号、0000159号--0000189号、陕(2019)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5号--0001717号、0001968号--0001991号、0002307号--0002314号、0002316号--0002318号、0002320号--0002321号、0002323号--0002331号、0002333号、0002473--0002474号、0002476--0002482号、0002486号、0002539号--0002474号、0002473--0002541号、0002543--0002544号、0002551号、0002560号--0002563号、0002684号--0002700号、0002702--0002717号、0002722号--0002725号、0002727号--0002735号、0002737号--00022747号、0002754号、0002757号、0002759号--0002771号、0002773号0002776号、0002778号--0002786号、0002908号--0002924号、0002926号--0002943号、0003068号--0003073号、00030753号--00023087号、0003166号--0003179号、0003626号--0003648号、0003826号--0003852号、0003984号--0003985、0003987号、0003989号、0003999--0004001号、0004004号、0004011号--0004012号、0004011号--0004012号、0004011号--0004012号、0004015号、0004034号--0004053号房屋已抵押,并被本院另案查封,无法进行拍卖。 4.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31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