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民终4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产业集聚区人民路与黄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频治,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盛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3)豫0526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