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918号
原告:洞口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平栋村荷叶组。
经营者:汤博山,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华,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9009房。
法定代表人:张人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告:杨恢松,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被告申请追加***、杨恢松为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洞口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洞口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391元,由原告洞口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和志
书记员胡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