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2175号
申请人:东莞市恒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间铺位。
法定代表人:袁嘉辉,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正航、梁细华,均为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颂国际商厦9009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09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
申请人东莞市恒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38196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恒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138196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恒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381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10.98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恒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审判员 冯文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