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81执6035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人龙。
被执行人:*雄鹰。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雄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9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鹰付案款355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鹰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雄鹰银行存款355000元(其中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