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525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号香颂国际商夏****房。
法定代表人:张人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告:洞口县第四中学,地址:洞口县山门镇田凼村。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喜,洞口县。
原告***被告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被告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洞口县第四中学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追加洞口县第四中学为本案被告,本院根据其申请依法追加了洞口县第四中学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洞口县第四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桂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