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靓朝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47911

原告:***,女,196212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俊国利(配偶),男,1959827日出生,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俊杰(之子),男,1988716日出生,满族。

被告:张霞,信息同身份证信息,北京靓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福涛 ,男,1979810日出生,汉族,北京靓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靓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28131

法定代表人高良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福涛,信息同上。

被告: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山,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霞、被告北京靓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朝公司)、被告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霞、靓朝公司、绿化公司共同赔偿我医疗费80 801.45元、误工费55 509元、护理费37 500元、交通费141.15元、营养费13 001.32元、残疾赔偿金249 625.3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68元、鉴定费4350元。事实与理由:2018411日上午1040分,我步行至京藏高速祁家豁子段东侧辅路步道(家乐福健德门店南侧)时,张霞上前发放传单为靓朝科技进行推销活动,在我明确拒绝情况下张霞仍追随我至京藏高速祁家豁子段东侧辅路步道(马甸经典西门南10米处),后双方同时绊到步道地面中央散落绳子,致使我摔倒并造成我左股骨颈骨折,张霞当时有强行推销意思,因为张霞推销导致其走的比较急分散了注意力,被绳子绊倒,张霞应当承担责任。张霞系靓朝公司员工,是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故靓朝公司应该承担雇主责任。步道中央绳子系案件发生处施工方的红砖绑带,红砖摆放在步道上且无任何隔离或警示标志,案件发生时仅有花坛围墙施工使用此类红砖,经查施工项目为“京藏高速沿线东侧辅路环境整治工程”,花坛围墙属于绿化公司施工项目,故绿化公司亦应承担责任。现因赔偿问题,特诉至法院。

张霞辩称:当时确实在卖卡,我也给***推销了,***拒绝了,我走后面,当时在修路,路面有绳子砖头什么的比较乱,走到家乐福往前一点,路边人行道有砖和绳子,绳子是散落的,我在后面走,***在前面走,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摔倒了,我就叫旁边同事一起把***扶起来,当时还有很多行人在路上走,绳子不是照片这样的,这是后期整理的照片,还有很多绳子散到旁边,跟我没有关系,我拒绝承担责任。***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均不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得提供票据。

靓朝公司辩称:张霞系我公司员工,其他意见同张霞。

绿化公司辩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走在马路上,自己摔伤应该自行承担,即使我公司从事绿化行为当时也依然保留行人正常行走的通道,不存在我公司阻塞道路造成道路不能通行,因此绿化公司没有任何责任,要承担自己意外摔伤的所有治疗赔偿责任。第一次开庭***陈述是张霞从后面给她绊倒的,事发时也没有告知我方,从***提供的照片来看事发当时是正常的行走道路,不妨碍行人行走,所以责任应该***自行承担,不应被告承担。***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其已经退休,没有误工费,而且护理人员是家人,***夸大损失。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2018411日,***步行至京藏高速祁家豁子段东侧辅路步道上时摔倒。当天,***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急诊。后当日***被转院送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股骨颈骨折,于2018413日行左髋THA术,后于2018420日出院。医院建议遵嘱口服出院带药(先服拜瑞妥、再口服拜阿司匹林),继续行功能锻炼,1个月后门诊复查。***个人支付住院费53 678.25元。201853日、523日、831日,***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病案室及复查。上述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病历费、租床费共计80 801.45元(包含医保基金垫付)、个人支付医疗费54636.0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本院经摇号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1120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左膝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人体致残率20%;建议***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为宜。***支付鉴定费4350元。

关于事发原因,***表示京藏高速祁家豁子段东侧辅路花坛围墙在施工,步行道上堆放着砖头,另有捆绑砖头的绳子,***和张霞同时走,路边散落的绳子,二人都在绳子套里,张霞突然停下,***就绊倒了,另外因为张霞当时有强行推销的意思,分散了***的注意力,***走的比较急。张霞表示路面有绳子砖头什么的比较乱,绳子是散落的,张霞在后面走,***在前面走,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摔倒了。***提交了照片若干证明事发现场情况。张霞、靓朝公司表示这是事后拍的,当时绳子在人行道上,因为***摔了,所以靓朝公司员工就把绳子整理到路边。绿化公司表示从证据看当时道路是正常的,不存在***和张霞说的绳子随机散落在路上,也不存在事发后整理绳子,现在这么说就是为了逃避责任。绿化公司认可事发时当时京藏高速祁家豁子段东侧辅路花坛围墙确实属于其施工范围。

关于责任承担,各方意见同起诉意见和抗辩意见。

关于***主张费用,1、医疗费,***提交了诊断证明书、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若干,经查,医疗费合计(包含医保基金垫付),个人支付;***同意三被告赔偿其个人实付金额。张霞、靓朝公司、绿化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绿化公司表示***提交的阿司匹林与治疗病情无关。2、误工费,***表示其已退休,无从事其他劳动,系按照鉴定误工期和2017年北京市居民服务业工资计算。3、护理费,***表示由配偶护理,配偶已退休,护理按照150天,每天250元计算。4、营养费,***表示按照营养期150天,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乘以50%乘以天数计算。关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除鉴定报告外,***未提交证据。5、残疾赔偿金,***主张按照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指数计算20年。经查,***系北京市城镇户口。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 406元。6、交通费,***提交了滴滴出行截屏,金额合计84.15元。张霞、靓朝公司、绿化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7、残疾辅助器具费,***表示购买了防褥疮医用气床垫,花费368元并提交了京东网上订单截屏。张霞、靓朝公司、绿化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结合各方陈述及证据,***摔倒发生损害后果系张霞向***推销卖卡,双方有一定追逐使得前后距离较近,又因绿化公司施工在步行道上堆放砖头以及有绳子散落人行道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行人正常通行,***本身行走过程中注意力降低多原因结合所致。故对于***的损害后果本院酌情确定***、张霞、绿化公司责任比例20%10%70%。张霞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行为故应由其靓朝公司承担责任。

***的合理损失,本院根据在案证据予以核算。医疗费,其个人实付金额54 636.01元。误工费和护理费,***无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酌情确定7500元。残疾赔偿金,***系北京城镇户口,本院结合鉴定报告、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金额应为249 624元。交通费,结合其证据并考虑其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43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合理损失共计316 57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靓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三万一千六百五十七元八角。

二、被告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二十二万一千六百零四元六角。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134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296元由被告北京靓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312元由被告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静

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辛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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