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3789号
原告:北京昊泰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八里店村二区2号。
法定代表人:胡可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泉午,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7号。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绿化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南。
原告北京昊泰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绿化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2022年4月13日,北京昊泰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昊泰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晓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