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安宏信地产有限公司、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2民初359号
原告:余萍,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强,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尚举,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东安宏信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仁廉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下河线500号。
法定代表人:屈冬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萍与被告苏尚举、东安宏信地产有限公司、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余萍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萍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74元,减半收取计700.37元,由原告余萍负担。
审判员  欧阳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利云
书记员蒋楚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